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關調查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第二項前段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所以,檢察官開偵查庭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可以請律師充任辯護人陪同出庭應訊,同時這也是辯護人的在場權與陳述權。此外,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除被告及辯護人外,任何人未經檢察官傳訊,均不得在開庭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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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保醫療費:全民健康保險費的自負額、掛號費及病房費差額費用,依實支實付的收據正本為準,若為副本應蓋院章與正本相符。
2.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與救護車費。
3.合理交通費:於醫院往返門診的合理交通費用,須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國術館之交通費不在此限,總金額兩萬為限。除外,因病情需轉院、出院、住院、往返門診的交通費用,於合理範圍內亦可申請理賠。
4.看護費用:若傷勢嚴重,需有看護照護並經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有必要者為限,近親或他人領有看護執照亦可包括在內。
5.其他費用:其他醫療器材購置,需義肢器材輔助,住院膳食費皆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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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之發生如果係因為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共設施之瑕疵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之不法行為所造成者,車禍被害人亦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義務機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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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一、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若因殘廢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計算損害賠償較為單純。如減少一部分,目前法院的做法大部分係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來做認定。
二、勞動年數:
實務上有計算至五十歲、五十五歲及六十五歲等情形,至於勞動年數始期,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而未成年人部分,實務上有從十八歲起算者,亦有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起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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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可能會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責任問題。「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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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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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受理覆議以一次為限,除另有新資料或證據外,不再重行覆議。已進入司法機關之案件,被害人(家屬)如對覆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仍有不服時,得以訴狀附具理由向原審理司法機關說明:「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要求法院送請具有該項專業之個人、機關或團體再為鑑定」,而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理論上僅供法院審理事實之參考,鑑定結果非斷案之唯一依據,法官仍得依自由心證論定被告是否過失,而不採用「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故被害人(或家屬)如有合理懷疑,應盡力搜尋人證、物證來支持自己之論點,並隨時具狀陳明。惟被害人(家屬)最好列舉具體證據,或類似案例作為佐證,才有可能說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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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肇事車輛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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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理賠條件
(一)如果你是肇事車輛
1. 首先是已投保經財政部審查合格,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
(註:合格產物保險公司名單,可查尋中華民國產業保險商業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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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前之實際情況,筆錄應有的內容:
(1)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2)對方的駕駛行為
(3)你本身所採取的動作
(4)實際的道路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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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在於使因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能夠迅速的獲得保險之基本保障。故其設計了一個被害人可直接得向保險公司請求的權利。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因此只要車禍之賠償金額確定後,被害人及其家屬即得自行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無須透過被保險人。
而被害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 傷害醫療給付:
(一) 理賠申請書 (表格保險公司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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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4.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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