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傷亡事故在保險公司代表(或陪同)肇事者出面處理的情況下,受害者通常難以取得有利的和解條件,又因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會害怕打官司,所以受害者求償時往往須格外付出心力,而不論是調解或訴訟,最特別的應屬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基金的相關規定,惟因傷亡車禍型態繁多難以一一敘述,僅以簡略圖說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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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險特殊規定:

  • ①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不論加害人(肇事者)有無過失,請求權人(被害人)皆可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給付(無須和解即可申請)。若加害人未投保強制險或因肇事者肇事後逃逸無法查究者亦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請求權時效原則為二年,但若為單一事故時駕駛人則例外不得請求。
  • ②強制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肇事者)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將來會自和解或判決金額中扣除;惟若是經由和解則可於和解條件中約定不包含強制險(當然也要保險公司同意),如此仍可保留二年內持續請求強制險給付的權利。

  • 調解:保險公司參與

  • ①就肇事者而言,有保險公司當靠山至少自己可以不用花太多心思,且只要保額足夠,理論上也不用再自掏腰包;缺點則是,當受害者知道肇事者有保險時往往要求也會相對提高,甚至與保額成正比增加。所以即使保額再高也不會促成保險公司對於受害者開出的條件照單全收,也因此產生肇事者若急於和解就必須自負「差額」的情形;另方面肇事者受制於保險法第九十三條及保單條款的規定,並無法因為自認受害者要求合理且保額足夠就可自行同意和解條件,否則亦須自負差額,所以有時設法「替受害者找理由」說服自己的保險公司反而變得更為重要。
  • ②就受害者而言,首先應該要知道的是,談判的對象雖然表面上是肇事者,但實際面對的對手其實是保險公司派出的理賠或法務人員!雖然調解不成通常就只能靠打官司解決,大家也不難想像跑法院的麻煩,但卻因為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會害怕打官司,也因此幾乎不會輕易開出甚麼好條件,受害者既想順利和解卻又不吃虧實非易事,此可謂面對保險公司的最大缺點;優點則是,雖然一般人難以自保險公司取得有利和解條件,惟一旦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額限度內和解時卻也等同獲得賠款保證。至少就個人經驗而言,寧可碰到「處處刁難」但也有能力賠的保險公司,也不願碰到「照單全收」卻無力賠償的肇事者。至於調解過程中要如何說服保險公司或讓肇事者同意負擔差額則是另一門學問,通常還是必須依據不同個案情況綜合判斷,實非三言兩語得以道盡,故在此尚且不論。

  • 訴訟:保險公司參與
  • 因保險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外的風險(如刑事易科罰金),故在此所謂保險公司參與訴訟僅指參與民事訴訟而言(偵查或刑事訴訟的調解過程因仍牽涉賠償金額故保險公司仍會參與)。因保險公司於民事訴訟中屬於利害關係人,本可依法參與訴訟,惟通常是直接由肇事者委任保險公司人員為訴訟代理人,若肇事者自認保額足夠,甚至只要寫好委任狀就可自始至終不去開庭,而保險公司為了減少損失率,自然會為肇事者同時也是為了保險公司自己「認真」打官司,而受害者最終實際面對到的對手還是保險公司的理賠或法務人員。又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惟實務上許多訴訟當事人只是天真的認為「法官自會主持公道」,而忽略了本身的舉證責任或根本不知如何舉證。故當遇到「終日與車禍為伍、早已累積千百案例」,車禍訴訟專業程度通常不在一般律師之下的保險公司法務人員時,往往無力招架,而最終判決結果甚至比原先同意的和解條件更差!所以如何準確判斷和解條件及時機顯得格外重要,以免發生肇事者彷彿早已置身事外,而受害者卻還跟保險公司耗在法院又等無更好結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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