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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關調查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第二項前段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所以,檢察官開偵查庭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可以請律師充任辯護人陪同出庭應訊,同時這也是辯護人的在場權與陳述權。此外,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除被告及辯護人外,任何人未經檢察官傳訊,均不得在開庭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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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保醫療費:全民健康保險費的自負額、掛號費及病房費差額費用,依實支實付的收據正本為準,若為副本應蓋院章與正本相符。

2.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與救護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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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之發生如果係因為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共設施之瑕疵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之不法行為所造成者,車禍被害人亦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義務機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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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一、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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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可能會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責任問題。「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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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受理覆議以一次為限,除另有新資料或證據外,不再重行覆議。已進入司法機關之案件,被害人(家屬)如對覆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仍有不服時,得以訴狀附具理由向原審理司法機關說明:「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要求法院送請具有該項專業之個人、機關或團體再為鑑定」,而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理論上僅供法院審理事實之參考,鑑定結果非斷案之唯一依據,法官仍得依自由心證論定被告是否過失,而不採用「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故被害人(或家屬)如有合理懷疑,應盡力搜尋人證、物證來支持自己之論點,並隨時具狀陳明。惟被害人(家屬)最好列舉具體證據,或類似案例作為佐證,才有可能說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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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肇事車輛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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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理賠條件

(一)如果你是肇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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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前之實際情況,筆錄應有的內容:

(1)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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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在於使因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能夠迅速的獲得保險之基本保障。故其設計了一個被害人可直接得向保險公司請求的權利。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因此只要車禍之賠償金額確定後,被害人及其家屬即得自行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無須透過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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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4.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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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所有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
申請強制險的醫療費用收據拿副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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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固可因和解而放棄告訴或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同時終結民、刑事糾紛,但若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刑事程序仍將進行,但法院得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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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車輛出險而欲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者,除務必依保險法之規定在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外;一般人在汽車突遭事故時,往往會因驚慌而不知所措,甚或急於尋求和解了事,但卻易因一些並非自己過錯的前提,而使自己平白受損或者事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等諸多困擾及官司糾紛,因此本文特別加以彙整車禍事故之處置方式供讀者參考。

一、基本原則便是保留現場,鎮靜且迅速地向當地警方報案,並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協助處理善後,因為保險公司較一般人具有處理此類突發事件的判斷力(有時則需視情況,因畢竟保險業務員基本立場是傾向保險公司),並且爭取時效取得現場事故的完整與作好完善的事故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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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管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鑑定。

二、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三、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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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和解有何效力?
當車禍事件發生時,當事人常選擇的處理方式是:肇事者答應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金錢,而受害人則同意不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這就是以和解解決當事人爭議的常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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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一、安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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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並不建議現場私下和解,但如果您不得已要採取此種方式,僅僅取得對方口頭承諾、收取一張名片,或僅留下地址與電話,皆不足以保全您的權益,記得一定要寫下「和解書」作為憑據,以下為製作簡易和解書注意事項:

1.  白紙黑字,不拘形式,敘明具體內容,並經雙方簽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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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訴訟制度原則上是採三審三級制,原則上不論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制度上並無太大不同,若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須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案件。若第二審法院判決敗訴的一造不服判決時,須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審理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案件。

 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是對於當事人間主張之事實為判斷、審理後,再適用法律,稱為「事實審」。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只針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對於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疑義為審理,不再對當事人間主張事實為審理,因此稱為「法律審」。以下就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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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又稱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車禍被撞或互撞易造成各种傷害,車禍急救、車禍住院、有時車禍嚴重者送加護病房、車禍受傷如車禍骨折、車禍粉碎性骨折、車禍開放性骨折、車禍閉鎖性骨折、車禍顱骨骨折、車禍腦出血、車禍腦溢血、車禍蜘蛛網膜出血、車禍開顱、車禍顱內出血、車禍中樞神經受損、車禍視神經萎縮、車禍脊椎骨神經受傷害、車禍頸椎骨神經受傷害、車禍腰骨神經受傷害、車禍中樞神經受傷害、車禍視神經受傷害、車禍臂神經受傷害、車禍頭皮挫傷、車禍頭皮撕裂傷、車禍腦外傷、車禍肝臟破裂、車禍脾臟破裂、車禍腎臟破裂、車禍左右臉壓傷、車禍腦水腫、車禍肋骨斷、車禍肺水腫、車禍腦殼裂傷、車禍氣胸、車禍脛骨骨折、車禍十字韌帶斷裂、車禍股骨關節凹陷、車禍腿部神經受損、車禍膝關節斷裂、車禍顏面神經麻痺、車禍腦神經受損、車禍手斷掉、車禍腳斷掉、車禍腿斷掉、車禍燒燙傷等。 車禍嚴重後遺症:車禍開腦後遺症、車禍開顱後遺症、車禍植物人、車禍腦死、車禍全身癱瘓、車禍失明、車禍四肢癱瘓、車禍上半身癱瘓、車禍截肢、車禍下半身癱瘓、車禍半身不遂、車禍偏癱、車禍癲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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