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制度原則上是採三審三級制,原則上不論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制度上並無太大不同,若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須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案件。若第二審法院判決敗訴的一造不服判決時,須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審理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案件。

 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是對於當事人間主張之事實為判斷、審理後,再適用法律,稱為「事實審」。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只針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對於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疑義為審理,不再對當事人間主張事實為審理,因此稱為「法律審」。以下就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分述之:

(一)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法院稱為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依訴訟救濟制度須依循如上所述,必須在時限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否則如果超過時限,就無法再提出上訴,一旦判決確定,除非有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否則無法救濟!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十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二)民事訴訟程序:

 以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為例,若被告敗訴,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時,應於收到判決書正本後之二十日內,依訴訟救濟制度須依循如上所述,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第二審法院,以玆救濟。否則如果超過時限,就無法再提出上訴,一但判決確定,除非有再審之理由,否則就無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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