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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第 五 條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為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為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為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為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為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為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為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為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為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為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為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為三十日。
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
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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