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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七百三十六條規定:「稱和解者,為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而車禍發生後,雙方就賠償之方式或數額有爭執時,自得就此部分以和解契約加以解決,而避免訴訟所帶來的各種時間金錢上的浪費。而且在實務上,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達成民事方面的和解,在告訴乃論的過失傷害罪,通常會放棄或撤回告訴,一併解決民、刑事紛爭。在非告訴乃論的過失致死罪,雖然只能解決民事紛爭,但通常法院的刑度會較為減輕,增加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
至於和解應注意的事項,除了金額部分外,若被害人已經起訴,加害人要注意一定要要求被害人開立願意撤回告訴之文件。而若被害人尚未起訴,則一定要要求被害人開立放棄將來刑事告訴權的證明。以免將來肇事者拿了錢卻不撤回刑事告訴,增加許多的麻煩。而和解條件最好能於成立和解時全數履行完畢,如須分期付款,則以債務人能夠找人擔保或簽發本票較佳,並於和解書載明「如有一期未遵期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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