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車禍現場處理是車禍事故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且一般普遍認為警方處理紀錄具有公信力,故為後續調解、理賠、事故鑑定甚至訴訟時的重要依據。但警方對於車禍事故並非什麼都管,有些仍須當事人主動提出,流程如下:
目前分類:車禍服務 (28)
- Sep 07 Wed 2016 16:08
警方車禍處理流程
- Sep 06 Tue 2016 22:40
人員傷亡之保險理賠
人員傷亡事故在保險公司代表(或陪同)肇事者出面處理的情況下,受害者通常難以取得有利的和解條件,又因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會害怕打官司,所以受害者求償時往往須格外付出心力,而不論是調解或訴訟,最特別的應屬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基金的相關規定,惟因傷亡車禍型態繁多難以一一敘述,僅以簡略圖說介紹如下:
- Sep 05 Mon 2016 20:30
車禍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車禍損害賠償應如何算定?
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一、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 Sep 03 Sat 2016 22:11
車禍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任意險〉理賠申請?
- Sep 02 Fri 2016 22:45
車禍何謂汽機車強制險?保險給付應否列為賠償金額?
所謂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是指汽機車所有人必須強制投保,而於發生車禍造成他人生命及身體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得直接請求給付保險金之保險制度。而該保險金給付之目的即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如被害人已經受領保險金之給付,該部分即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對此亦有明文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惟此項保險金固得抵扣賠償金額,但實際損害若高於保險金,就超出之部分自仍得請求賠償。
強制責任險給付的項目可分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醫療給付三種。其中被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醫療給付。受害人於致成殘廢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而依據目前強制責任險給付之標準,被害人死亡所給付的保險金為二百萬元,殘廢則是依受害之等級而給付四萬到二百萬不等,另外醫療給付之部分則是視其實際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計算,但每人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強制責任險給付的項目可分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醫療給付三種。其中被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醫療給付。受害人於致成殘廢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而依據目前強制責任險給付之標準,被害人死亡所給付的保險金為二百萬元,殘廢則是依受害之等級而給付四萬到二百萬不等,另外醫療給付之部分則是視其實際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計算,但每人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 Aug 30 Tue 2016 22:23
申請強制險理賠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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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19 Fri 2016 21:45
車禍處理要領
台灣地狹人稠,加上交通工具使用密集,以致交通事故發生頻繁,造成雙方當事人的傷害及財物損失。如果事後無法順利達成和解,又得走上法院,從事一般人不熟悉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結果又不一定能遂其所願。主要是因為一般人不清楚在車禍當時自身應如何保全證據,再則車禍通常有過失比例的問題,這就不是用吵架可以解決的,當中涉及專業鑑定技術,而鑑定有賴現場跡證的分析,能提供的跡證越充足,所得到的結果越明確,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過失責任的釐清。 車禍理賠 車禍理賠 車禍和解
以下針對車禍發生後應注意事項,提出說明:
- Aug 16 Tue 2016 21:47
車禍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任意險〉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醫藥、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主治醫師簽證。